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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10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10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9年11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9140
  • 壹、民航事業作業基金

    • 一、桃園航空站自99年11月起非屬民航事業作業基金,交通部應研酌有效減少其他航空站短絀及增加賸餘之途徑,避免造成國庫負擔
    • 二、交通部應檢討與桃園航空站相關之計畫,99年度及以後年度所需經費全數由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支應之妥適性
    • 三、「國際機場園區」等土地出租之租金標準,核屬偏低,宜適度提高,以充裕基金收入
    • 四、各航空站營運多未具效 ,且營運狀況日趨惡化,宜儘速研謀改善,以避免成為政府財政負擔與隱憂
    • 五、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所徵收之航空噪音防制費,宜檢討考量以量測之客觀噪音值作為依據,俾避免爭議
    • 六、補貼民航運輸業經營離島偏遠航線之營運虧損,與民用航空法欠符;另補貼離島居民航空票價及民航運輸業經營離島航線獎助金則宜改列公務預算
    • 七、1億元以上重大工程執行進度多有落後,且在鉅額經費未執行完畢前復編列相關預算,究竟有無確實考量實際執行能力,頗值懷疑
    • 八、宜在兼顧投資標的收益性及安全性前提下,妥善規劃運用餘裕資金
    • 九、總經費龐大之新興計畫應避免一再利用補辦預算機制辦理,以免有規避本院審議之嫌
  • 貳、觀光發展基金

    • 一0、觀光發展基金與觀光局所轄業務多所重疊,應依預算法及本院決議檢討裁撤,相關經費改由公務預算支應,俾符法制
    • 一一、觀光發展基金雖非以營利為目的,仍應本自給自足原則,完整收回其成本
    • 一二、 撥基金辦理項目不符投資定義,且似以國庫增撥方式填補該基金不足以自償之虧損,建議改由該局公務預算辦理
    • 一三、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利息補貼措施與相關經費,應回歸觀光局辦理,俾符法制
    • 一四、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非屬組織法規,不宜訂定聘用人員相關規定,以避免違法增加用人員額及彈性
    • 一五、觀光發展基金並非機關單位,無法定之組織編制,不應配編正式員額之人事費預算
    • 一六、該局兩岸旅遊事務處理中心設置要點非組織法規,卻訂有聘僱人員之規定,核屬未當,相關業務應回歸編制內員額辦理
    • 一七、臺灣國際觀光發展中心欠缺設置法源,恐有規避立法機關監督之嫌,應檢討設立必要性
    • 一八、若干補助各機關(構)團體辦理觀光活動或計畫,其結算審核未臻嚴謹,允應研酌改善,並加強督導考核,俾落實補助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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