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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9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9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9年11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9124
  • 壹、金管會主管財團法人綜合評估

    • 一、金管會迄今尚未依本院決議將證券交易所等3單位之預算書送審,與預算法第52條等規定不合
    • 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係由主管機關以公權力核定附加費率直接提撥,全數由投資人負擔,並非證券商以營業結果捐助成立
    • 三、關係企業之定義,採形式及實質並用,證交所與櫃買中心之預算書應依決議送本院審議,接受國會監督
    • 四、金管會主管財團法人並非以營利為目的,惟薪資及獎金卻比照國營金融機構標準訂定,顯欠妥適
    • 五、金管會主管財團法人除薪資及獎金比照金融機構採單一薪俸制度外,尚有多項優於一般行政機關之給與及福利,顯欠妥適
    • 六、證基會前董事長丁克華及主任秘書羅清安係由公務人員退休轉任,99年6月以前除支領職務薪資外,尚領取月退俸及優惠存款,核與本院決議不符,應溯自98年1月起追繳
    • 七、仍應依決議定期提供所屬周邊單位之董事長、總經理,及各主管級人員由公務員退休轉任者之薪資、月退俸及優惠存款等資料
  • 貳、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查詢系統未開放被保險人使用;及異地備援作業結餘款支應該中心人事費,均有不當
    • 二、編列具有會計師、精算師資格員工之專業加給267萬元,與現行規定不合,且較民間補助水準為高,顯有不當,應予刪減
    • 三、交通部路政司及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人員參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精算及研究發展小組會議為本職工作,不應支給出席費
    • 四、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保險申訴調處委員會受理調處案件結案時間超過3個月之件數甚多,調處績效欠佳
    • 五、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自籌財源比率偏低,應提高財務自主度
    • 六、未遵照本院決議調整薪資結構,並訂定合理之薪資水準,實有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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