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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100年度至102年度評估報告

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100年度至102年度評估報告

日期:99年10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9047
  • 壹、綜合評估

    • 一、第1、2期計畫執行進度落後,復以治理成效未能顯現,惟第3期特別預算案卻未揭露治水績效及達成情形,致無法有效評估其效益性、績效性及合理性,顯未臻妥適
    • 二、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特別預算高達千億餘元,惟治水機關事權分散,欠缺整體規劃以及橫向與縱向統籌協調機制,預期效益不彰
    • 三、治水工程同時跨列於水患治理特別預算與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不利整體統籌控管
    • 四、未揭露水患治理特別條例中定有經費上、下限限制之各項計畫全部內容、經費總額及分年編列情形,不利本院預算審議
    • 五、水患治理計畫第3期始編列龐大計畫審查等經費,且易延宕治水執行進度而影響預期效益,顯有不當
    • 六、錯將部分應急工程、減災避洪措施及計畫管考等經常支出歸於資本門,致歲出預算悉數列資本支出,顯未依支用性質分列經資門,實有未洽
    • 七、未及早辦理減災避洪等措施,以有效減輕洪水帶來之災害損失,致外界質疑治水成效,先期作業規劃顯有不周
    • 八、審計部宜定期就預算之執行情形向本院提出審核報告或專案調查報告,俾加強監督預算之執行,適時了解水患治理成效
  • 甲、第1款、內政部主管

    • 一、雨水下水道計畫經費未列明整體計畫內容,違反預算法繼續經費編列之規定
    • 二、應急工程經費之編列未符計畫預算之精神,經費運用彈性過高,且前二期計畫流用情形嚴重,預算之編列及執行顯未覈實
    • 三、辦理計畫審查及管制考核等業務費過高,允應撙節
  • 乙、第2款、經濟部主管

    • 一、第1項、水利署及所屬
    • 一、水利署及所屬第2期特別預算執行率偏低,規劃案件尚未全數完成,恐影響後續治理工程之進行
    • 二、在本特別預算範圍內支用之限制幾已完全鬆綁情況下,應急工程並無編列必要
    • 三、配合交通部辦理「林邊溪鐵路橋改建工程」編列分擔款,非屬水患治理特別條例規定得以容納編列之項目範圍
    • 四、區域防洪指揮中心辦理事項係屬水利署職掌範圍,實不宜以本特別預算支應該中心之建置案,相關預算應回歸年度公務預算編列
    • 五、水情災情監測與監控系統與減災避洪措施內相關系統之建置資訊密切相關,應整合建置,並督導考核接管機關之管理維護工作
    • 六、辦理計畫審查、管制考核、研究發展等經費,應可由工管費支應,又宣導計畫之必要性頗值懷疑,預算編列有浮濫之嫌
    • 七、塔寮坑溪目前仍是中央管區域排水系統,水利署將其納為本期特別預算案支應之治理對象,違反水患治理特別條例
    • 一、地質調查所辦理水患治理計畫之評估調查及資料庫建置均委外辦理,有違其設置目的
  • 丙、第3款、農業委員會主管

    • 一、應衡酌以前年度農田水利建設經費執行狀況,適度調整本期特別預算年度分配數
    • 一、未列明治山防洪計畫之全部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等,與預算法等規定未盡相符,且不利本院預算審議
    • 二、編列鉅額應急工程經費適法性有待斟酌,為避免該項經費非用於真正具有急迫性之治山防洪治理工作,請審計機關依法加強查核
    • 三、鑑於本期係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最後1期特別預算案,編列研究發展及成效評估等經費達1億2,900萬元,必要性有待商榷
    • 四、因應氣候異常現象幾成常態,並考量第2期特別預算執行欠佳,允宜重新審視「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計畫各工作項目之急迫性與執行能力,俾使有限資源發揮最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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