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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推廣貿易基金)10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推廣貿易基金)10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9年12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9242
  • 一、推廣貿易基金用途項目未以法律定之,適法性待酌
  • 二、該基金擴大解釋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基金用途,將國貿局主責之相關業務經費納編於年度計畫項下,未符預算法規定
  • 三、專業服務費之預算編列過於簡略,限縮本院預算審查權
  • 四、針對我國於ECFA生效後之經貿影響,編列宣導費500萬元之必要性,容有待商榷
  • 五、持續辦理「推動品牌台灣發展計畫」,並將台灣品牌價值列為年度關鍵績效指標,惟以往均未達預定目標,成效欠佳;且100年度標準值顯偏低,無法有效彰顯計畫目的
  • 六、簽發原產地證明書之手續費係政府規費收入,不宜列為該基金收入
  • 七、公務預算應負擔之國外出差旅費,卻由該基金支出,與法未合
  • 八、廠商積欠推廣貿易服務費情形漸趨惡化,允宜加強催收
  • 九、APEC數位機會中心係援外計畫,不宜由推廣貿易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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