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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入出國及移民署、建築研究所10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營建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入出國及移民署、建築研究所10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9年10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9060
  • 壹、營建署及所屬

    • 一、配合101年啟動之行政院組織改造作業,有關移撥他機關之繼續經費計畫,允應即早因應規劃,以利各計畫之延續執行
    • 二、烏日中部行政中心興建計畫99年度未經行政院核定即先行編列預算,後又經行政院要求重新評估,該署對於施政計畫及年度預算之籌編作業,顯未覈實
    • 三、新莊副都心中央合署辦公大樓新建工程已於98年底決標,惟本年度預算案送本院審議時,計畫變更尚未經行政院核定,仍以舊資料表列,年度預算籌編作業顯未覈實
    • 四、部分國家公園委辦費增加,允宜審酌各委辦計畫之必要性,力求節約,並應確實依預算法繼續經費規定說明整體計畫內容
    • 五、「台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地方補助款執行情形未佳,允應強化地方補助款之控管作業,以利成效
    • 六、長期編列雨水下水道建設經費高達130億餘元,惟相關治水機關事權分散,欠缺整體規劃及統籌協調機制,治水成效不彰,亟待研謀改善,並應加強監督地方補助款之運用
    • 七、M台灣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允應研謀提高管線佈纜率,確實發揮該計畫之建置效益
    • 八、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未有法源依據,所編首長特別費亦與本院決議未合
    • 九、工程採購爭議賠償金額逐年增加,影響工程進度並損及國家公帑,允應研謀加強履約控管作業
    • 一0、不具自有財源之住宅利息及租金補貼等業務,應整合於公務預算辦理,以為相關政策辦理之一致性
  • 貳、消防署及所屬

    • 一一、因應災害防救法修正通過,各主管機關應儘速配套修正相關法規或行政規則,俾完備救災體系法制作業,及使救災流程更為順暢
    • 一二、自訂行政規則發放消防工作獎勵金於法無據,違反本院決議,允宜儘速研議適法作為,俾符法制
    • 一三、國內風災頻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似有未能加強縱向與橫向聯繫以有效防範災變等屢次運作失靈現象,允速強化緊急處理及救災資源統合調度功能,俾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 一四、提升山地鄉消防救災效能中程計畫未能依法揭露計畫及補助實質內容等明細資料,不利本院審議資源配置之合理性
    • 一五、充實民間救難團體及救難志願組織裝備器材計畫未能考量地方財政負擔,致辦理計畫變更,規劃作業未臻周詳,另應就需用裝備器材具共通性者,研議共同採購之可行性
    • 一六、各港務消防隊以同一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恐有機關間經費流用之虞,不利經費管控
    • 一七、未將近5年來顧問所提供之施政意見公布於網站上明顯處,與本院決議未符
  • 參、入出國及移民署

    • 一八、大陸觀光客人數增加,應及早因應以免延宕許可證件辦理速度,並應加強管理,以避免滯留臺灣造成治安或社會問題
    • 一九、委託國防部及所屬辦理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遣返作業之委辦費,部分經挪用為獎勵金,應儘速收回
    • 二 、發放其他機關提供之獎金,應釐清適法性
    • 二一、工作獎勵金應嚴加審查有無與其他機關所發放獎金重複部分,且團體獎金亦應訂定政策基準,以免流於浮濫
    • 二二、防制人口販運執行計畫南部收容所部分遭居民反對而暫停,應積極研處並詳加控管
    • 二三、為維護社會風紀與安定,應強化面談機制,以降低偽造結婚及賣淫等情事
    • 二四、公務與基金分別編列外籍配偶照顧輔導相關經費,核有未當
  • 肆、建築研究所

    • 二五、長達數年之計畫未依繼續經費之規定編製預算,與預算法及本院決議未合
    • 二六、耐震標章、防火標章、住宅性能標章核發所收取之行政規費未納入政府預算,違反法令
    • 二七、編列綠建築與綠建材標章規費收入,但未依法辦理委託,且評定機構之評定費用收入,亦未納入政府預算,與法未合
    • 二八、各種提供技術服務並收取費用之實驗中心,非法定組織,宜予法制化
    • 二九、現有公務車輛數多於駕駛預算員額,有閒置造成浪費之虞
    • 三 、聘用人員及人力派遣人員員額等非正式人力超過預算員額半數,應依行政院規定及本院決議辦理,持續改進,俾精簡用人、降低人事成本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