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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國有財產開發基金10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國有財產開發基金10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9年12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9241
  • 壹、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 一、未逐年調增總預算撥入中央政府債務基金強制還本數,且舉新還舊金額創新高,顯見債務未有效去化,與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立法意旨有悖,亦與本院決議未合
    • 二、國債發行經理費及國債還本付息手續費之費率較以往年度平均費率偏高,建議酌減相關經理費及手續費
    • 三、逾法定年限之未兌公債依法不再兌付,該基金近年來屢有退還以前年度已截止兌付公債本息之情事發生,為免厚此薄彼,致生不公平之疑慮,宜依法處理
    • 四、債務還本預算不足以償還到期債務,需由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舉借新債予以償還
    • 五、基金來源明細表之編製過於簡略、草率,缺漏重要項目及數據,未能允當表達其資金運用之效率與效能
    • 六、成本分析表之編製過於簡略、草率,缺漏重要項目及數據,未能允當表達其資金運用之效益
  • 貳、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 七、政府推動民營化及釋股過程,未能秉持預算法財務管理之精神,並整體考量民營化所需支出,造成民營化基金虧損及潛藏負債問題嚴重,此政策有從長計議之必要,不宜挖東牆補西牆,而成為政府財政重大負擔與隱憂
    • 八、歷年支應加發6個月薪給與補償各項損失之費用及政府負擔之民營化所需支出預算編列高估,應酌減相關經費,以杜浮編
    • 九、該基金多年來期末均持有鉅額現金,卻未計列利息收入,財務管理效能不彰,應請酌增利息收入
    • 一0、基金來源多年來執行率均欠佳,應請通盤檢討相關釋股案之必要性與可行性
    • 一一、以短支長舉借債務,有規避預算法與公共債務法之嫌
    • 一二、舉債數業已逾越釋股收入,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及該基金提撥運用辦法之規定不合
    • 一三、民營化基金設立多年,因釋股作業難以順利進行,以致財務窘困,宜全面檢討原政策之妥適性及籌謀退場機制
    • 一四、釋股依面額供員工認股之法規命令,逾越民營化條例之授權範圍,且未經評價委員會評定價格顯較市價為低,於法未合亦與本院決議有悖
  • 參、國有財產開發基金

    • 一五、國有可供建築用地龐大,應通盤規劃解決全國性自住目的之住宅需求問題,而非以大台北地區為限,以符合憲法扶植自用土地原則
    • 一六、非以現金方式取得之資產未以公平市價入帳,與預算法及商業會計法之規定不符,且與本院決議有悖
    • 一七、依本院決議檢送成本效益評估報告,惟因原始成本被嚴重低估,成本效益分析顯然失真,應請評估市價後再送本院
    • 一八、業務計畫主要為甄選總顧問工作,其餘內容顯然過於籠統,欠缺具體數據,不符本院預算審議之需
    • 一九、委託經營權利金之計算方式,顯不合理,且與相關規定未合,故應積極籌謀修正系爭契約,以符本院決議之意旨
    • 二0、未訂定會計制度,顯與會計法及審計法相關規定有悖
    • 二一、預算書未揭露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之成本與效益分析等資訊,與預算法規定不合,亦與本院決議相悖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