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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9年12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9186
  • 壹、綜合部分

    • 一、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廢止,續由產業創新條例替代,僅為維持國家發展基金持續營運,並未就其營運作績效評估,實有欠當
    • 二、配合產業創新條例施行,國家發展基金賡續運作,惟將應裁撤之中美分基金併入,流於便宜行事
    • 三、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內容與授權法律存有扞格,或有未盡明確處,核有欠妥
    • 四、國發基金以股票質押舉借長期債務,欠缺法源依據
  • 貳、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

    • 五、基金目的既已達成,應依規定予以裁撤
    • 六、出租土地及房屋不符規定,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以符法制
    • 七、農委會執行中美基金業務計畫,基金功能與該會職掌混淆難釐清
    • 八、主要業務計畫編列各項補助計畫,皆與基金用途未符
    • 九、辦理貸款信用保證業務,非屬基金業務範圍
    • 一0、中美基金裁撤一再延宕,導致中美基金待遇差額補貼持續編列,顯有未當
    • 一一、以補辦預算方式變賣土地,與預算法規定難謂相符
    • 一二、以組織整併名義編列興建國發大樓計畫,流於倉促草率,且不當運用基金資源,建議予以刪除
  • 參、開發基金

    • 一三、開發基金部分法令規章仍延用廢止法源,制度規章欠完善
    • 一四、董監事兼職車馬費超額收回數應按投資事業統計,俾利控管查考,並責由轉投資事業股權代表督促公司建立合理之酬勞制度
    • 一五、貸款專案計畫種類繁多,且部分執行率低,又因產業創新條例施行,應檢討續辦必要性,並適時修訂計畫內容
    • 十六、貸款專案資金係按設定條件分年支用,係屬繼續經費,卻未依照預算法規定編製,不利基金財務規劃
    • 一七、基金投資業務允宜建置明確之退場機制,俾符合投資管理要點規定
    • 一八、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編列之兼職人員酬金不符規定
    • 一九、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之兼職人員酬金編列於法無據
    • 二0、策略性投資迄第3季仍未執行,100年度債務利息顯有高估,建議減列
    • 二一、基金營運計畫執行成果欠佳,設置功能不彰
    • 二二、投資預算編列方式依法未符,限縮本院審議範圍
    • 二三、生技投資預算未配合政府施政重點於預算書中揭露,不利審議
    • 二四、轉投資事業營運績效欠佳,應加強投資前評估,落實追蹤管理,以維護投資權益
    • 二五、長期以聘僱人員處理經常性業務,與機關員額管理要點未符,另人力配置欠合理,亟待檢討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