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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10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考試院10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9年10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9088
  • 一、考試委員長期出缺,允宜確實檢討其適當員額,俾符實需並節省公帑
  • 二、考試委員擔任事務性之典試委員業務,恐影響其專注於政策研擬及制度興革等重大憲定事項,允應合宜規範並儘量廣納院外人士擔任典試委員
  • 三、建立考績制度,復准予部分公務時間兼職及進修,顯與激勵制度矛盾
  • 四、簡略公開考試院院會會議紀錄,不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與資訊公開法之宗旨有悖
  • 五、公務人員加給之相關事項,轉委任由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範,與大法官解釋意旨未合,且以行政規則方式發布,亦有規避本院監督之嫌
  • 六、部分機關欠缺法律授權卻另立名目核發工作獎金,其調整或專案核准之彈性空間大,恐影響公務人員待遇制度之健全,並與大法官解釋意旨有悖
  • 七、金融專業證照考試由金管會訂定行政命令交付其週邊單位辦理,恐於法未合,其相較記帳士尚且需通過國家考試,實與舉輕以明重原則有悖
  • 八、公務人員退休再任受政府補助私校,形同政府直接或間接繼續負擔其部分薪資,並保障其再退休權益,卻未受合宜監督,甚有私校資產遭掏空情事,權利義務顯不相符,洵為不當
  • 九、公務人員退休再任私立大學或技專校院高達千餘人,其中不乏由高階人員退休再任者,部分人員並且支領雙薪,有違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 一0、公務人員退休再任私校,排擠他人工作權,致失業者受雙重剝削,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及工作權之精神有悖,復浪費高學歷者及流浪教師之教育資源,亟待儘速導正
  • 一一、公務人員退休再任私校違反社會公平正義,並與憲法及大法官解釋意旨未合,允應建立合宜規範
  • 一二、考試院掌理事務尚存在多項亟待建立法制之處,然經本屆考試院會議通過提請本院審議之法案甚少,允宜改善精進現行制度
  • 一三、各類人員待遇未按職務列等及法定給與項目別編列,不利預算審議且有悖本院決議,其相較地方政府之揭露益顯不足
  • 一四、雖無考試委員助理一稱,惟仍有相關人員襄助辦理業務之實,允應法制化為宜
  • 一五、聘用及約僱員額超逾規定,不符本院決議,且聘用人員尚不構成專門性業務要件,允宜配合政府組織再造,確實檢討精簡
  • 一六、技工、工友及駕駛大幅超額,宜積極協助轉化
  • 一七、考試院及所屬機關未將出國報告刊登政府出版資料回應網,與本院決議及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相關規定有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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