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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藥品基金10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醫療藥品基金10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9年12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9222
  • 一、行政院衛生署設立之醫院,應於預算書中公開組織架構及員額
  • 二、衛生署隱匿與署立醫院之間疊床架屋之組織架構,疑規避國會監督
  • 三、衛生署私設體制外職務,有悖本院決議
  • 四、醫療藥品基金母基金進用聘用及約僱人員,有悖法制
  • 五、應於公務預算編列之項目不宜以基金支應
  • 六、署立醫院組織以命令定之,有悖法制
  • 七、各醫院及基金管理委員會,未依法律建置全球資訊網辦理資訊公開
  • 八、約用人數超過預算員額,卻未納入員工人數表管理,規避預算先期審議,恐淪為人事管理之黑洞
  • 九、署立醫院進用約用人員,缺乏法律依據,規避員額管理及國會監督
  • 一0、署立醫院進用約用技術類醫事人員資格條件寬鬆,民眾就醫權益未獲保障,並恐影響國家聲譽
  • 一一、約用技術佐與約用檢查員職務恐有悖醫療法之規定
  • 一二、約用人員辦理之業務不符合臨時性工作本質
  • 一三、約用人員之久任獎金於法無據,宜檢討廢止
  • 一四、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宜將醫療藥品基金按分基金分別列示,以使外界明瞭各分基金預算概況
  • 一五、署立醫院業務功能與鄰近醫院重疊者,宜檢討退場或整併之可能性
  • 一六、衛生署怠於配合母法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之法源依據,核欠妥適
  • 一七、應積極檢討歷年被核刪(減)之醫療帳款是否重複出現,並於預算書表中說明醫療折讓之內容,加強醫院內部管理功能
  • 一八、基金管理委員會喪失實質功能,應予改善
  • 一九、病歷之統計資訊,建議適度公開,以利研究實需
  • 二0、對家境貧困及路倒之危急病人,施予救治所需之醫療費用,應依法向地方政府要求補助
  • 二一、績效獎金之獎勵金缺乏法律授權,並有悖本院決議
  • 二二、新制醫院評鑑項目無法徹底解決護理人員照顧病人數過高之問題
  • 二三、各醫療機構基金主要仰賴國庫補助,應研謀提昇募款能力
  • 二四、醫療藥品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編製單位及預算版本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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