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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所屬10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所屬10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9年10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9080
  • 一、該會對所屬機關未依法律及本院決議編製年度預算案,有違相關規定
  • 二、政府暫行條例已廢止,精省後遺留機關應儘速法制化,且部分機關之調整未依法定程序辦理,應予改正
  • 三、以組織規程設置四級機關編列預算,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及預算法規定未合
  • 四、新設財團法人辦理建國一百年慶祝活動,有規避本院預算審查之虞,且不符公益勸募條例規定,文建會球員兼裁判,監督機制恐難發揮
  • 五、建國一百年慶祝活動應依預算法編列,以利本院審議,並衡酌政府財政負擔撙節支出
  • 六、建國一百年慶祝活動擴及地方政府與民間,應依規定建立獎補助標準及衡量指標,以利控管
  • 七、統籌辦理建國一百年慶祝活動經費龐鉅,惟以前年度辦理計畫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事項甚多,應積極檢討並妥善辦理,以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 八、文化創意發展法施行與相關配套措施未能同步,應加強跨部會協商機制,俾利產業發展
  • 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新增投、融資業務,鑑於以往年度國發基金績效不彰,應著重績效控管為宜
  • 一0、五大創意文化園區連續3年經審計部指陳缺失,並報告監察院在案,應積極檢討改進
  • 一一、五大園區管理機制應依本院99年度決議儘速完成,俾利園區正常運作
  • 一二、協助縣市文化中心整建,應以協助其正常營運為目標;另文化中心劇場營運計畫為新興施政計畫,未依預算法規定辦理,核有欠妥
  • 一三、北部流行音樂中心等2計畫進度落後未見具體改進,編列軟體經費涉與新聞局辦理之流行音樂計畫重複,應由該局統籌辦理
  • 一四、捐助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發展基金3,800萬元,未敘明補助理由,建請減列
  • 一五、對於規模較小或已失續辦價值之財團法人未能積極建立整併或退場機制,允宜檢討改進
  • 一六、臺灣書院計畫未依本院決議充分說明,應俟計畫成熟後,再編列相關預算
  • 一七、臺灣獎預算連續2年未獲本院同意,相同事由一再編列,徒浪費行政資源
  • 一八、公共藝術設置為強制性規定,應依法確實加強管制
  • 一九、為因應公私立博物館所日益增加,宜加強分級分類管理等法制化作業
  • 二0、文學館藏品未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分級,受贈文物入藏作業應積極辦理
  • 二一、國立臺灣博物館文化機構發展計畫之多項子計畫執行落後,應加強事前規劃及事後應變處理能力
  • 二二、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籌建工程歷時十餘年,併建國百年慶祝活動擴大辦理開館活動之合理性待酌
  • 二三、現代化典藏庫房建造計畫新舊工程銜接務求謹慎妥處,以期國家資源有效運用
  • 二四、原辦理國際音樂節之專案計畫已結束,本年度改為例行性業務,適逢本年度展演活動眾多,宜依撙節原則辦理
  • 二五、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計畫執行過程涉有多項違法缺失,應確實督導工程之執行
  • 二六、臺中創意文化園區計畫之委託民間參與營運作業應積極辦理,以提升場地使用效率
  • 二七、圓山遺址為國定遺址,主管機關應依法嚴格執行保存及維護,事前審查及事後監督務求謹慎妥處
  • 二八、工藝創意產業發展計畫為重點推動項目,惟產業家數下降,應積極檢討改進
  • 二九、建國100年百年好戲計畫應展現多元劇團成果,以提升傳統戲曲推廣功效
  • 三0、生活美學館之定位及轉型應確實審慎評估,俾利彰顯改隸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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