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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及所屬10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審計部及所屬10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9年11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9109
  • 壹、審計部

    • 一、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及交通建設審計處之設置,難謂符合法律規定範疇
    • 二、教育農林審計處與交通建設審計處設置法源未明,其首長特別費依本院決議應予減列
    • 三、審計法、會計法、預算法、決算法及國營事業管理法等法律應通盤檢討,就機關分類等相關部分提案修法,以期相關業務之法律定義歸於一致
    • 四、出國計畫編列方式流於敷衍,意圖規避國會監督,且部分計畫性質雷同,派員出席之必要性尚待評估
    • 五、派員出國參加聯合國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INTOSAI)之中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區域性審計會議,缺乏必要性與地域關聯性
    • 六、以政府經費派員出國從事公務活動,返國後所提出之出國報告,應依本院決議及相關規定,刊登政府出版資料回應網公務出國報告專區
    • 七、迄未依照本院決議及法律規定,以政府資訊公開專區,完整公開行政資訊,網站功能待加強
    • 八、網站英語化程度不足,影響國際對我國審計制度之認識
    • 九、施政計畫之預期績效以件數做為衡量指標,無法忠實反映工作績效
    • 一0、審計機關資訊業務發展計畫未依預算法及本院決議編製預算,限縮國會預算審議權
    • 一一、新建審計人員訓練大樓計畫未依規定於預算書中編製跨年期計畫概況表
    • 一二、新建審計人員訓練大樓計畫未依法製作替選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送本院備查
    • 一三、審計部自有之職務宿舍房地宜檢討繼續保留作為宿舍使用之必要性
    • 一四、變更辦公房舍供職務宿舍使用,未依規定辦理異動,不僅規避宿舍管理,並有虧審計稽察之職責
    • 一五、審計部未訂定該部及所屬機關之宿舍管理規範
  • 貳、臺北市審計處、新北市審計處、臺中市審計處、臺南市審計處、高雄市審計處

    • 一六、施政計畫之預期績效以件數做為衡量指標,指標欠缺忠實反映工作績效之功能
    • 一七、審計業務工作預算說明過於簡略,流於敷衍
    • 一八、審計部所屬各地方審計處(室),未建置全球資訊網辦理資訊公開,有悖本院決議及法律規定
    • 一九、預算總說明之預算員額應按法定職稱分別列示
    • 二0、高雄市審計處預算書之使用規費收入科目編號誤植
    • 二一、高雄市審計處逕行變更辦公房屋供職務宿舍使用,且未登記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顯規避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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