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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9年12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9198
  • 一、故宮將文物相關紀念品委託該院員工消費合作社販售,取代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有違反體制之嫌,本院委員已於84年舉發該院,至今仍未依法回歸體制
  • 二、故宮未依預算法編列預算及依組織法辦理相關業務,限縮本院憲法賦予之預算案及法律案審查權;且明知不合法卻未能改正,有悖於依法行政之原則,建議參酌考選業務基金循預算法所定編審程序辦理
  • 三、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主要業務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致作業基金形同虛設;且合作社職員人數高達118人,不符比例原則,建請予以整併
  • 四、故宮博物為國有財產,其衍生產品為國有財產孳息,依法應繳交作業基金
  • 五、以員工消費合作社之名,行經營商業之實,經營99%以上委託業務,主要為作業基金業務,與合作社法設立宗旨脫勾,主從易位涉名實不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有關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規定
  • 六、故宮法定職掌委託該院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並逕行動支核屬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之盈餘,除規避本院預算審議,並於預算外動用公款,顯於法不合
  • 七、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近年來提供社員福利及盈餘分配已達1億5千餘萬元,國家財產收益未依法回歸作業基金,一再藉詞留置機關自行運用,顯非適法,應即停止
  • 八、故宮將故宮文化藝術發展基金業務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並逕行分配盈餘,公務員與社員角色混淆,未能利益迴避,顯有利用職務圖利自己之嫌
  • 九、國家級博物館由員工消費合作社使用達15處,正館租用面積占展覽室面積高達五分之一,文化藝術殿堂淪為賣場,不符國有財產法規定
  • 一 、故宮建築為特殊結構,所費不貲,合作社營業場所林立,使用租金不符對價
  • 一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業已公布實施,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開發產品於係屬文化創意範疇,應速修訂相關規定,俾利遵行
  • 一二、網路商城經營績效偏低,未訂定經營績效目標,應加強監督控管
  • 一三、以基金名義接受民間現金捐款活動,依法應編列基金收入,故宮之友活動難脫變相勸募性質,顯有違反公益勸募條例之嫌,允宜檢討改善
  • 一四、購藏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所管慶豐銀行帳列文物計畫,同時跨列於公務預算及基金預算,有違一致性原則,難以有效控管
  • 一五、基金管理會之委員派兼方式未依本院99年度決議積極辦理,行政效率有待改進
  • 一六、出版品發行作業於公務預算及基金中未有明確劃分原則,應配合機關特性調整,併入作業基金統籌辦理
  • 一七、漬損、破毀產品未能尊重本院決議,會計處理亦未依相關規定辦理,顯有未當
  • 一八、部分費用支出預算涉有浮編,應覈實編列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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