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button ~ ~ button 標題: 關鍵字: 查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10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9年10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9081 壹、綜合部分 一、金管會未依決議將證券交易所等3單位之預算書送本院審議,有違反預算法第52條等規定之虞,顯有不當 二、歲入可以統收統支、或專款專用,行政院未加以釐清,致金管會迄今仍以各種說辭混淆視聽,實有不當 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係由主管機關以公權力核定附加費率直接提撥,全數由投資人負擔,並非證券商以營業結果捐助成立 四、證基會年度預算書未依決議送審前,其所辦理之金融證照測驗及訓練業務應改由金融研訓院等公設財團法人辦理,以利本院委員監督 五、關係企業之定義,採形式及實質並用,證交所與櫃買中心之預算書應依決議送本院審議,以接受監督 六、依大法官釋字第419號解釋,立法院審查證交所預算案得予以變更,故金管會稱預算書送審涉及法制上之爭議乙節,應不存在 七、證交所及櫃買中心除與證券商間為交易撮合等措施而訂定私法契約外,尚執行對會員、上市公司及證券商之財務或業務監督等政府公權力事項,故須依決議將其預算書送本院審查 八、證基會前董事長丁克華及主任秘書羅清安係由公務人員退休轉任,99年6月以前除支領職務薪資外,尚領取月退俸及優惠存款,核與本院決議不符,應溯自98年1月起追繳 九、該會以行政命令(權力行使)向保險公司徵收規費成立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其取得之現金即為公款,自為立法院監督之對象,惟該會之說明顯有謬誤,實有不當 一0、未依本院決議將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改列為特別收入基金,顯有不當 一一、未依本院決議併同預算書檢送保險安定基金等5家財團法人之首長所負責職權說明、個人簡 及各項給與等資料,顯有不當 一二、對國華人壽相關監理處置措施未具實效,且未及時採取監管處分,錯失監理輔導時機並延宕接管時程,致增加處理成本,實有不當 一三、金融業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金融業賠款特別準備金,惟未對100年度以後運用財源之期限及額度加以規範,顯未周延,建議修法規範 一四、仍應依決議定期提供所屬周邊單位之董事長、總經理,及各主管級人員由公務員退休轉任者之薪資、月退俸及優惠存款等資料 一五、所屬財團法人及證券周邊單位目前仍有多人兼領月退休金及18%優利,違反社會公平正義原則,惟金管會未予規範,實有不當 一六、櫃買中心、投保中心、期交所及保險局所屬財團法人均應受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規範,其由公務人員退休後轉任者應停止支領月退休金及18%優利 一七、退休軍公教人員轉任業務督導之社團法人(同業公會),領取優渥月薪及獎金,且兼領月退休金及18%優利,極不合理,應訂定法律予以限制 一八、壽險業於第40號公報第2階段施行後,將大幅增加費損及準備金,造成嚴重之增資壓力,惟該會未能及早因應,實屬不當 一九、第一銀行及證交所因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分別爆發挪用客戶款項及受賄案件,金管會處置不當,應請檢討改善 二0、建請比照銀行法修正案例,於保險法明定經營不善保險公司接管期限及延長次數限制,以免增加損失及道德風險 二一、部分財團法人業務量甚少,業務可由類似機構取代辦理,金管會應積極整併,以免組織疊床架屋並徒增成本 貳、金管會本會 二二、證照測驗收費不一、價格不透明,且及格標準紊亂等,均有不當 二三、金融證照測驗通過與否為從事特定工作之重要依據,惟該項測驗大多缺乏法律明定或授權,有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之虞,並侵犯本院之立法權 二四、金管會指定所屬財團法人或公會辦理之證照考試,其收入未循預算程序納入歲入繳庫,核有欠當,應速改正 二五、將職員249人之人事費用預算回歸單位預算,惟聘用人員預算仍編列於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與本院決議不合 二六、重大財金弊案有財金高階公務員涉案者,為免對於相關人員課責逾懲戒權行使期間而失效,應先行檢討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二七、為提升國庫資金調度效益並符合預算法規定,應修法裁撤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回歸公務預算 二八、該會專任委員並非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卻領取主管加給,與事實不符,建議減列相關經費230萬9,310元 二九、該會組織法有關業務人員得領取特別津貼之立法理由已不存在,建議修改該組織法,以符實際 參、證券期貨局 三0、金管會自訂法令,授權證基會辦理證照測驗及訓練,收取鉅額收入,再由主管機關人員至證基會擔任講座並支領高額鐘點費,有利益輸送之虞,證基會應予裁撤,並將餘存權益全數歸繳國庫 三一、證期局在無法源情形下,主導成立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獨厚該單位辦理認證及董監事進修業務,有圖利特定人之虞,顯有不當 三二、仍藉各種理由拒絕將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考試納入國家考試,違反本院決議,且有侵犯考試院職權之虞,實有不當 三三、證券周邊單位員工薪資較金管會及金融保險業受雇員工平均薪資高出甚多,應參照我國金融業員工薪資水準訂定合理上限 三四、證券周邊單位由政府特許獨家經營業務,應依規費法第7條及預算法第94條規定收取特許費用 三五、目前上市(櫃)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比率偏低,影響薪酬委員會設置規範之推動,亦不利於公司治理,尚待改善 三六、來臺上市外國企業之主要營運地區過度集中於中國大陸,廣度不足,及未重視資訊落差問題,造成投資人嚴重損失,均有不當 三七、績效衡量指標「推動有價證券無實體化」低於實際達成比率甚多,應酌予調高 肆、銀行局 三八、國外私募基金向本國銀行借款以投資金融機構,惟抵押品之市值大幅縮水,造成國銀風險大增,應積極管理 三九、未查證國內弱勢族群連動債屬爭議案件之整體獲償情形,致相關政策淪為為安撫受害投資人之宣示性空話,顯有不當 四0、未審慎考慮台灣市場規模,採循序漸進開放方式,致民國80年開放新銀行大量設立後,國內銀行即長期處於家數過多狀態 四一、本國銀行淨值報酬率雖有提升,惟仍低於其他亞洲主要國家甚多,宜加強改善 伍、保險局 四二、部分壽險業者淨值缺口逾百億元,惟增資額度甚少而無法改善財務惡化之情形,金管會缺乏有效監督導正作為,實有不當 四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整體費用率約84.5%,且特別準備金已達202億元,故費率可調降空間甚大,應再檢討調降幅度 四四、未依規定投保強制責任保險車輛數甚多,對依法投保強制險者顯失公平,惟金管會缺乏積極改善作為,實有不當 四五、保險法規定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之比率上限,及部分壽險業實際投資不動產之金額占可運用資金之比率均有偏高,應檢討改善 四六、近年來為因應各項新增保險業務設立多家財團法人,惟保險局99年度及100年度預算再以新增業務為由各增加員額10人,實欠妥適,應再予檢討 四七、資本適足率為重要監理資訊,惟保險業僅公布個別公司所屬等級,揭露方式過於簡略,資訊透明度不足,應予改進 四八、保險業大陸投資尚處於嚴重虧損階段,惟金管會主委答覆本院委員質詢卻稱已損益兩平,與事實不符,有誤導立法委員問政之虞 陸、檢查局 四九、受檢單位迭有反映檢查人員專業能力及溝通不足等情形,尚待檢討改善,以落實檢查成效 五0、金檢缺失重複發生比率甚高,顯示揭露之效果有限,應檢討改善 附件 備註 一、預算中心研究成果(不含專題研究報告)俟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後始予對外公開。 二、配合本院開放國會2.0,預算中心研究成果自第10屆起改提供開放資料格式,定期對外公開。 訂閱 確認 (請使用立法院電子信箱) (訂閱項目) 法制局研究成果 預算中心研究成果 請填寫電子信箱及勾選想要訂閱項目(可多選),填寫完畢後按下確認即可。 (若訂閱上有任何問題,請聯絡資訊服務處,盡快為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