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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特別收入基金10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農業特別收入基金10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9年12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9184
  • 壹、前言

  • 貳、綜合部分

    • 一、農業特別收入基金主要來源為國庫撥款,應修法予以裁撤或改編為單位預算特種基金
    • 二、將公務屬性業務計畫跨基金別報支於普通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亦有跨該基金不同分基金,嚴重破壞預算體制
    • 三,部分業務計畫經費編列不足,超支部分併決算辦理,濫用預算執行彈性,違反預算法規範,亦未依本院決議辦理
    • 四、分別由單位預算及特別預算編列經費挹注農村再生基金,編列方式有欠妥適
    • 五、歷年來農委會將業務計畫移列由農發基金支應,凸顯主管機關行政裁量權彈性過大,顯不妥適
    • 六、公糧收購總量及經費執行未達預估數,農委會應檢討公糧稻穀保價收購政策
    • 七、農委會應積極爭取由外交部支應糧食人道援外計畫經費
    • 八、辦理肥料價差補貼經費較上年度大幅成長,顯示未積極推動合理化施肥計畫
    • 九、農業動力用電補貼經費不宜由穩定肥料及相關資材供需計畫預算支應,而應單獨編列計畫,以利業務追蹤考核
    • 一0、執行遠洋漁業管理計畫屬公務性質,預算應改由漁業署編列
    • 一一、輔導菸農轉型計畫部分補助款與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規定有間,應檢討改進
  • 肆、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

    • 一二、林務發展基金及造林基金分屬不同屬性之特種基金,渠等基金合併不符法制
    • 一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收入逐年增加,行政院應檢視國土復育政策,避免山坡地不當開發
    • 一四、國庫未撥補經費辦理全民造林計畫,致本年度短絀4億6,973萬元
    • 一五、平地綠色造林顯仍為林業發展主軸,應檢討改進
  • 伍、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

    • 一六、農業天然救助計畫應回歸農委會公務預算編列經費辦理,並裁撤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
  • 陸、漁業發展基金

    • 一七、漁業用油補貼計畫還辦漁業署後,基金業務大幅萎縮,其設立雖有法源,惟業務可回歸公務機關辦理,建議修法裁撤
  • 柒、漁產平準基金

    • 一八、應考量修法裁撤基金將有關業務歸併公務預算辦理,或修訂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使其更符合漁產品產銷特性以平穩魚價
  • 捌、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

    • 一九、92年度追加預算國庫撥補農產品受進口損害基金250億元,尚未經本院決議解凍即核予動支,顯有不當
    • 二0、稻田多元化利用計畫屬長期延續性計畫,該計畫歷年執行經費龐大,致農損救助基金下年度已無資金支應
    • 二一、進口損害救助及穩價計畫近年來甚少執行,惟預算仍編列6億餘元,應檢討改進
  • 玖、農村再生基金

    • 二二、應嚴謹運用農村再生基金依法限時編足之1,500億元基金額度
    • 二三、農村再生條例子法應儘速送本院備查,力求共識後再予推動
    • 二四、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計畫辦理各項重劃區外農路維修改善工程,與農村再生條例立法目的及農村再生基金之用途有間
    • 二五、推動農村再生計畫經費逐年遞減,是否影響後續計畫執行,有待追蹤考核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