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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10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10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9年11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9168
  • 一、部分農、漁會信用部淨值長期為負,或經輔導後未見成效,應檢討妥處;另對無法有效改善之單位,應儘速依規定處理,以免造成損失擴大,增加賠付支出
  • 二、會計師評估亞洲信託標售之淨值為負50.6億元,惟標售結果為賸餘4.52億元,顯低估資產價值,與商業會計法規定不合
  • 三、訴追計畫編列10億餘元支應100年度以後之訴訟費用,與預算法規定不符且金額偏高,建議酌予減列
  • 四、匯豐銀行依合約通知延滯或主張賣回債權之案件,尚有2案未完成仲裁,查該基金以前案件之主張有未獲仲裁庭採納致發生增加賠付之情形,應請妥為處理
  • 五、91年間處理經營不善之農漁會信用部,仍有潮州鎮農會積欠鉅額款項,允應儘速妥為處理,以維護基金權益
  • 六、金融檢查未能防微杜漸,致發生首次檢查淨值為鉅額負值之情形;且於銀行出現經營警訊之初未能積極介入輔導,處理及接管時間延宕,致損失快速增加,均有不當
  • 七、承受銀行主張有未揭露負債而請求增加賠付之金額頗鉅,應確實追究財顧公司疏失責任
  • 八、尚有多筆保留不動產未完成出售,且部分不動產閒置未利用,資產管理利用績效不佳
  • 九、欠缺法律依據下,以存款保險理賠準備金賠付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資金缺口897億餘元,除增加政府財務負擔、與金融重建基金條例等修法意旨未符外,亦有違法律保留原則
  • 一0、疑涉不法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之不起訴或簽結比率甚高,宜加強犯罪證據之蒐證
  • 一一、對於問題基層金融機構之擔保品,經評估價值為零且已全額賠付者,應依照本院決議,將超額部分轉回基金,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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