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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建設基金10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營建建設基金10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9年11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9166
  • 壹、綜合部分

    • 一、營建建設基金聘僱員額超逾規定,所辦業務應回歸編制內職員辦理為宜,俾落實政府組織再造政策,並符本院決議
    • 二、逕依行政院自定行政規則,將舉借債務視為自償性債務,並排除於中央政府公共債務未償餘額之外,於法有悖
    • 三、陸續裁撤5個分基金,惟其餘存權益遲未清理完竣,相關資產保全及債務清理之透明度欠佳,易衍生無效率情事,應研謀改善,俾利監督
    • 四、超時工作報酬、一般服務費及補助等經費之編列,超過撙節原則規定,並有部分重複編列之情事,建議酌減之
  • 貳、住宅基金

    • 五、「其他業務收入明細表」之其他補助收入預算編製簡略,且查部分住宅補貼業務編列公務預算補助數高於基金支出數,顯有未當,建議刪減營建署公務預算補助支出
    • 六、住宅補貼業務無自有財源,違反作業基金自給自足原則,且衍生補助賸餘彈性運用於他途之弊,允宜回歸公務預算辦理
    • 七、「投融資業務收入明細表」預算編製漸趨簡略,且未揭露貸墊款項目、利率等明細資訊,不利預算審議及預、決算量值比較分析
    • 八、「住宅及不動產資訊建置計畫」未依預算法有關繼續經費規定,列明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及各年度分配額,不利預算審議
    • 九、近5年轉銷呆帳金額高達65億餘元,影響財務甚鉅,其先期之貸款條件限制及徵信作業顯欠嚴謹
    • 一0、國宅、公教及國軍住宅等工程墊款達52億餘元,惟尚有懸帳多達十餘年未予歸墊者,允應積極催辦歸墊,俾保全資產
    • 一一、既提出國庫補助需求高達45億餘元,復又折減基金解繳國庫10億元,其合理性待酌,且未載明原由,不利預算審議
    • 一二、未妥為規劃預算逕以併決算辦理,規避預算審議程序
  • 參、新市鎮開發基金

    • 一三、逕行設立新市鎮建設組,核與組織條例規定未符,允宜儘速研議法制化作業
    • 一四、淡海及高雄新市鎮開發執行修訂計畫未經行政院核定,即先行編列後期發展區道路系統相關預算,不符計畫預算之精神,且未依繼續經費規定編列,不利預算審議
    • 一五、淡海新市鎮區外供水經費由新市鎮開發基金負擔,核非適法
    • 一六、林口新市鎮開發案總開發經費預計高達244億餘元,未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計畫之規劃是否妥適完善,不無疑義,且未送本院備查,有悖預算法之規定
    • 一七、林口新市鎮開發案未依照預算法有關繼續經費之編製方式,無法瞭解計畫全貌,有限縮本院審議職權之虞
    • 一八、林口新市鎮機場捷運A7站區99年度經費預計1億8,142萬元,以併決算方式辦理而未補辦預算,限縮本院職權,洵有未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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