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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工業局、國際貿易局、標準檢驗局及智慧財產局10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經濟部所屬工業局、國際貿易局、標準檢驗局及智慧財產局10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9年11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9116
  • 壹、工業局

    • 一、繼續性計畫之預算編列方式違反預算法規定,且費用支出表達過於簡略,限縮本院預算審議權
    • 二、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授權工業局訂定相關行政規定,允宜儘速完成研訂作業,俾順利銜接產業輔導政策之執行
    • 三、政府長期以來藉由各項優惠政策,鼓勵產業積極投入專業技術之研究發展,惟企業自有專業技術之成效仍有大幅改善空間
    • 四、對於99年度「電動機車產業發展推動計畫」預算全數凍結之處理,態度消極且便宜行事,洵有行政怠慢
    • 五、「電動機車產業發展推動計畫」連年成效不彰,卻以修正計畫方式潤飾,顯非所宜;且未針對消費者接受度偏低問題,研謀具體改善之策
    • 六、推動「工業區土地市價優化方案」,銷售成效有待改善
    • 七、工廠管理輔導法課予限期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之任務,應儘速完成相關子法之研訂,並加強與地方政府合作,俾有效達成
    • 八、因應ECFA生效衝擊,辦理敏感性產業輔導計畫,惟缺乏長期策略性規劃,恐無法徹底改善敏感性產業之弱勢
    • 九、全國MIT標章商品銷售據點設置未普及,採購便利性有待提升
    • 一0、Intel淡出WiMAX產業,對我國造成之衝擊,允務實評估並尋求其他可行方案因應,避免產官學界投入鉅額心血,未有預期效益
    • 一一、部分新興與重點產業與中國大陸之戰略性新興產業相同,並規劃產業合作機會,惟不可忽視潛藏之隱憂,應維持產業發展之優勢與獨立性
    • 一二、常年編列「半導體學院計畫」預算,補助理應企業或員工自行負擔之人才培訓費,不符使用者付費原則,亦有違公平正義
    • 一三、業務項目委外辦理比率較去年度再提高,人員配置未見減少,允宜收回自辦部分獎補助性質之專案計畫,俾撙節行政管理成本
    • 一四、舉辦2011年世界設計大會為政府極重視之愛台12建設之一,卻連年將鉅額相關業務經費以捐助取代委辦方式執行,顯有未當
    • 一五、辦理「推動建置產業職能基準計畫」,所訂各年績效指標偏低,除單位成本過高外,亦有行政效率怠慢之慮
  • 貳、國際貿易局

    • 一六、施政重點之業務經費編列於所管之推廣貿易分基金項下,無法全窺完整預算原貌,不利本院預算審議
    • 一七、「興建高雄世貿展會中心計畫」歷年均執行數欠佳,應考量實際需求,覈實編列預算額度,並加強控管進度,免重蹈延宕覆轍
    • 一八、「興建高雄世貿展會中心計畫」向中油公司無償借用土地20年,未來如須有償使用或拆除,均將加遽投資虧損,允預作相關規劃以減輕成本負擔
    • 一九、「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擴建南港展覽館)計畫」歷年預算保留數偏高且進度落後,應考量年度實際執行需求,覈實編列預算
    • 二0、國貿局與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分責辦理推動洽簽FTA工作,有疊床架屋及資源分散等問題,不利國家整體經貿談判之統籌
    • 二一、簽發原產地證明書相關之收支,應由國貿局依法編列預算
    • 二二、年度施政重點為強化地方政府推動會展能力,卻未針對軟、硬體設備不足之根本問題,恐無法促使地方會展產業長期發展
    • 二三、核發管制貨品輸出入許可證等簽證業務,應依法徵收行政規費
    • 二四、我國雖已成為GPA會員國並得爭取全球政府採購商機,惟現所承攬GPA案件多屬分包之代工模式,對提升國內產業直接承攬能力有限
    • 二五、年度施政目標為擴大新興市場拓銷,惟所訂年度關鍵績效指標明顯偏低,無法有效彰顯推動出口市場多元化政策之效益
  • 參、標準檢驗局

    • 二六、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受託執行公權力,未將收入歸繳國庫,與法未合
    • 二七、繼續性計畫預算編列方式違反預算法規定,限縮本院預算審議權
    • 二八、商品檢驗法關於代施檢驗委託費用得由商品檢驗費用扣抵之規定,破壞預算制度,限縮本院預算審議權
    • 二九、編列歲出委辦經費辦理計量技術人員考試相關事宜,卻未將收取之報名費與證書收入編入歲入,未符預算法規定
    • 三0、該局職務宿舍使用收費標準未符資產對價,甚或無償或無限期使用,有欠公平與合理
    • 三一、我國與Intel策略合作發展WiMAX關係若生變,宜務實評估其對推動WiMAX國際標準制定之不利衝擊,並妥適研擬相關對策
  • 肆、智慧財產局

    • 三二、發予值勤員警之查禁仿冒商品獎勵金,核無法律依據,亦與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規定有悖,且過於寬濫,建議全數減列
    • 三三、專利審查人力未達法定下限數,又借調智慧財產法院,致實際辦理專利審查人力更形嚴峻
    • 三四、近年專利累積待審積案逐年增加,且審查時間冗長,應積極加速清理,以免影響我國產業之國際競爭力
    • 三五、「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AEP)提供加速審查機制,審查速度優於一般發明專利審查,允宜差別取價,以符公平
    • 三六、ECFA生效後,雖可透過「協處機制」解決投訴糾紛,惟屬治標之道,非治本之策,允宜就兩岸基本制度面之差異,進行溝通與協調
    • 三七、專利審查為該局重點業務且積極推動「清理專利積案計畫」,允將提高專利審查效率納入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俾有效衡量專利審查之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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