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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建設基金97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營建建設基金97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7年3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7092
  • 壹、綜合部分

    • 一、未編製「共同管道建設基金」及「國家公園基金」之裁撤預算,與預算法規定未合
    • 二、預算擬編未就固定及變動成本分析之,書表揭露未全,且不利成本、數量及利潤分析
    • 三、逕依行政院自定行政規則,將所舉借債務視為自償性債務,並排除於中央政府公共債務未償餘額之外,顯非妥適
    • 四、未妥為規劃預算逕以併決算辦理,有規避本院預算審議程序之嫌
  • 貳、住宅基金

    • 五、為免虛增住宅基金之賸餘,擬補助該基金辦理貸款人民自建之本金5億1,800萬元,建議全數刪除,俾忠實表達其營運狀況
    • 六、出租國宅收入預算編列似嫌保守,允宜適度酌增
    • 七、住宅基金辦理部分業務計畫全仰賴公務預算補助,有違基金自給自足之設置目的
    • 八、國宅貸款利率比照勞貸辦理尚符公平性原則,惟似宜再協商銀行調降住宅基金借款利率;另相關法制作業宜儘速完成,俾早日減輕民眾負擔
    • 九、宜與銀行協商適度降低收回貸款本息之手續費費率,以降低成本,達成整併效益
    • 一0、近5年轉銷呆帳金額高達35億餘元,影響財務甚鉅,另貸款戶所欠款項均以同一比率提列呆帳,顯欠合理
    • 一一、籠統含糊編列業務外費用之其他費用科目,不僅與用途別科目定義未符,且恐有隱匿無效率支出之嫌
    • 一二、允宜積極處分未建國宅土地,以提高資產運用效益,並紓解基金財務壓力
    • 一三、國宅貸款逾欠比率逐年上升,其逾欠債務清理仍未見成效,另催收款項未以適足之備抵呆帳揭露,財務報表表達未臻允當
    • 一四、中央公務人員住宅貸款基金於預算外償還長期債務,卻未報經行政院核准,有違反預算法之嫌
  • 參、新市鎮開發基金

    • 一五、逕行設立新市鎮建設組,核與組織條例規定未符,允宜儘速研議法制作業
    • 一六、淡海新市鎮已開發面積偏低,恐有須延長開發年限之疑,另其第1期發展區第2開發區之定價允宜再酌,以改善虧損
    • 一七、高雄新市鎮已開發面積及銷售率均不佳,似須延長開發年限,恐無法及時減輕財務負擔以降低資金成本
    • 一八、未揭露新市鎮開發土地之生產數量及單位成本資訊,與預算法規定未合,且不利產銷管理及價量差異分析
    • 一九、擬無償移轉之公共設施用地卻以資產科目列帳,虛增資產及淨值,且違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資產定義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