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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98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98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7年11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7323
  • 一、金融重建基金管理委員會於90年度及91年度處理經營不善基層金融機構有低估資產、增加賠付金額情形,其中涉有人謀不臧、圖利承受銀行情事,建請移檢調機關依法偵辦
  • 二、行政院所提全額賠付主張違反存保制度,亦超出存保負擔能力,金管會未依職權堅持正確之政策,有失職守;亦未依預算法第7條規定向立法院報告並請求未來承諾之授權,顯然藐視國會,其效力尚有疑義
  • 三、欠缺法律依據下,以存款保險理賠準備金賠付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資金缺口689億餘元,除增加政府財務負擔、與金融重建基金條例等修法意旨未符外,亦有違法治國應遵守之法律保留原則
  • 四、應確實依金融重建基金條例及本院決議,將評價小組決議等資料送本院,並對後續資產評價及出售程序等資訊加強揭露,以杜弊端
  • 五、銀行出售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之過程不透明,極易引發道德危險,惟金管會遲至97年初始予以規範,實有失職
  • 六、因雷曼事件及國內部分金融機構傳出系統性風險影響下,97年9月份部分市場資金由民間行庫移向大型公股行庫,造成銀行隔夜拆放利率居高不下
  • 七、91年間處理經營不善之農漁會信用部,仍有少數農會積欠鉅額款項,允應儘速妥為處理並採取保全措施,以維護該基金權益
  • 八、金融檢查未能防微杜漸,且於銀行出現經營警訊之初未能積極介入輔導,致發生首次檢查淨值為鉅額負值之情形;另處理及接管時間延宕,致損失快速增加,均有不當
  • 九、逕自擴大解釋將同業拆款列入金融重建基金賠付範圍,嚴重違法並徒增公帑支出
  • 一0、應儘速依法對應負賠償責任之人進行民事追償
  • 一一、處理農漁會信用部計畫之專業服務費編列偏高,應酌予減列
  • 一二、中華銀行由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承受時設計有售後賣回機制,惟該機制影響金額重大極易引發道德危險,宜明定處理準則以資規範
  • 一三、對於問題基層金融機構之擔保品,經評估價值為零且已全額賠付者,應依照本院決議,研酌改由金融重建基金承受,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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