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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基金98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98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7年11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7324
  • 一、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依其性質為單位預算之特種基金,宜依照本院決議修法裁撤該基金回歸公務預算,俾符合預算法規定暨提昇國庫資金調度效益
  • 二、該會組織法有關業務人員得領取特別津貼之立法理由已不存在,應修改該組織法,以符實際
  • 三、將同一性質計畫經費跨公務預算、基金編列,且部分業務計畫列有與計畫內容不符之支出,實有不當
  • 四、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欠缺法律授權且訂定後未送本院,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等規定
  • 五、編列「督導研訂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審計準則」預算500萬元顯不合理,建議予以減列
  • 六、截至97年9月底應收逾期未繳之罰鍰、監理年費收入達1億3,969萬5千元,應依法儘速催繳,以維護公權力
  • 七、推動保障型及年金保險商品計畫之宣導活動對平均保額政策並無明顯助益,建議酌予減列
  • 八、保險局編列申訴系統維護等費用,惟該項業務已列入保險業務發展基金補助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內容,有重複補助情形,建議酌予減列
  • 九、委外辦理託播及刊登消費金融保護教育宣導廣告,其中於非假日凌晨及上班時段播出者占56.79%,難以達到預期之教育宣導效果
  • 一0、未編列相關預算即先動支辦理委託調查案件,與預算法第25條等規定不符
  • 一一、「徵收收入-金融監督管理收入」編列偏低,宜酌予調高
  • 一二、應將移列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人事費用回歸公務預算編列,始符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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