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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98年度預算書整體評估報告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98年度預算書整體評估報告

日期:97年12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7380
  • 一、未能恪守法律規定,將預算書送本院審議,反藉種種方式意圖掩飾,限縮本院預算審議職權,違法不當
  • 二、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應以實質控制權之有無為判斷基準
  • 三、以政府捐助比重決定財團法人應否將其年度預、決算書送本院審議之規定,本末倒置且無法真正達到監督政府預算支出之目的
  • 四、政府捐助逾半之財團法人如因接受民間捐助,將導致政府捐助比率低於半數時,應訂定相關事前審核機制,以防止規避監督
  • 五、應參照公司法第369條之2規定,將證券期貨周邊單位依其性質編製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以免成為法外租界而不受國會監督
  • 六、部分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其基金總額未含政府捐贈財產部分,未完整揭露,建請修正預算法第41條,以資明確
  • 七、接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財團法人,自應接受本院審議監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之,以維護立法委員聽取報告與質詢職權
  • 八、財團法人預算書編製簡略,內容欠完備,限縮本院委員預算審議權
  • 九、主計處迄未依法律授權以法規命令訂定發布財團法人預算書表格式,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侵犯本院立法權
  • 一0、依法預算、決算應送立法院審議之財團法人,宜制定相關管理法律,以有效監督管理
  • 一一、部分財團法人接受政府捐助及辦理補助或委託業務之表達簡略,不利本院預算審議
  • 一二、工研院轉投資之創新工業技術移轉公司及ITRI公司,應比照國營事業編製預算送本院審議
  • 一三、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有諸多不當,4年間經監察院糾正十餘案,且其家數及規模龐雜,管理不易,宜予以整合或解散
  • 一四、在具效益性始存續及確保設立目的前提下,全面檢討具公設性質之財團法人存續必要性,俾增公帑支出效益
  • 一五、未妥適界定監督對象及密度,致使監督失焦;且網頁有關預、決算資料之揭露亦難謂充分
  • 一六、各主管機關對財團法人之財務業務查核規範不一,實地查核頻率亦恐有不足,允宜加強檢討辦理
  • 一七、強化獨立專案查核機制,落實對於財團法人營運之監督
  • 一八、部分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董事會組成人數過於龐大,恐影響行政效率並徒增營運成本
  • 一九、公設財團法人董事之遴聘及業務、薪酬標準之監督均為其主管機關權責,顯以球員兼裁判,其監督立場之公正客觀性易受質疑
  • 二0、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宜明訂置一定比例之監察人,俾強化內部監督稽核控管機制
  • 二一、多數財團法人未設置監察人,內部監督恐有不足之虞,建議制訂規範,以加強內部控制
  • 二二、大部分財團法人對民間募款能力低,有違捐助章程賦予董事會經費籌措職權,亦未將捐贈收入予以公布,有違資訊公開
  • 二三、部分財團法人收入來源高度仰賴政府,且人事費占支出比重偏高,為變相之政府人事負擔,允應研訂規範
  • 二四、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多淪為退休官員轉任處所,且部分薪資極不合理,應研訂規範以避免浪費公帑
  • 二五、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其人事進用及從業人員薪資標準,宜予法制化
  • 二六、在無法律依據下,部分機關向所主管之財團法人商借人員,除變相增加組織員額外,恐孳生利益糾葛或影響財團法人正常運作等情事,實有未妥
  • 二七、銓敘部應重新檢視退職政務人員任職政府捐助經費達法院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50%以上之財團法人,並落實本院決議事項
  • 二八、超過3成之財團法人年度經費仰賴政府超過50%,形成財政負荷,為避免對其他施政計畫產生排擠效果,應加強對外募款能力
  • 二九、應加強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之監督機制,並公開財務資訊,以避免政府資源之無謂浪費
  • 三 、各主管機關對財團法人之會計制度規定不一,應統籌訂定會計事務相關規範,俾利監督審查
  • 三一、財團法人財務報告委由會計師簽證之規定欠缺法源依據,且未有一致性規範,允宜予以法制化,俾落實監督並利遵循
  • 三二、部分財團法人會計報告之編送程序恐有悖法制,未能有效管理監督,亟待改進
  • 三三、政府宜速就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訂定年度業務績效衡量指標,以供本院預算審議參酌
  • 三四、中央政府對於補助財團法人款項之捐助額度、核撥、管考及賸餘款繳回,應比照「中央政府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制定補助之相關規範機制,俾資週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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