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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98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98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7年10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7280
  • 壹、綜合部分

    • 一、金融重建基金管理委員會於90年度及91年度處理經營不善基層金融機構有低估資產、增加賠付金額情形,其中涉有人謀不臧、圖利承受銀行情事,建請移檢調機關依法偵辦
    • 二、行政院所提全額賠付主張違反存保制度,亦超出存保負擔能力,金管會未依職權堅持正確之政策,有失職守;亦未依預算法第7條規定向立法院報告並請求未來承諾之授權,顯然藐視國會,其效力尚有疑義
    • 三、政府近期護盤措施之效果或僅使當日指數上漲、或根本無法發揮任何功效
    • 四、全面禁止放空措施造成台股成交量大幅減少,減低台股流動性及日後向上推升之動能,更使股市低迷期間延長
    • 五、應研議參採七大工業國家作法,妥為規劃適當之財政措施、強化控制金融機構風險之法規、放寬公司庫藏股比率及轉讓期限之限制,並積極解決銀行間流動性問題
    • 六、應重新檢視我國銀行體系存在之風險,以避免發生本土性金融危機
    • 七、政府未善用此次金融危機機會,提升台灣金融機構國際化,顯見亞太金融中心政策淪為空談
    • 八、應研議由國安基金與外資機構協商洽購其部分持股之可行性,以解決外資賣壓問題,使國家資源有效運用
    • 九、金融弊案不斷,惟主管官員並未負監督不周之責,其職務反而節節高升,顯與社會公平正義原則不符,應儘速建立責任考核制度
    • 一0、金管會為金融事業監理主管機關,卻為台新金控個別金融機構保證營運狀況,處置作法前後不一,顯有失職
    • 一一、金管會未依職權全面揭露我國受金融風暴之影響、低估金融風暴之影響,未能及時因應,且與中央銀行之處理方法不一,未能加強橫向溝通,顯然失職
    • 一二、對銀行銷售連動債之商品審核規定欠嚴謹,致民眾財務損失嚴重,且未能適時介入調查處置,實有失職
    • 一三、未遵照本院決議將移列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人事費用回歸公務預算編列,顯然藐視國會,建議減列金管會首長之特別費,以監督其回歸法制,並建議裁撤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回歸公務預算辦理
    • 一四、四大基金應依法定期公開交易資訊,金融業務之管理宜具一致性及透明化,金管會應本職責全面清查四大基金管理機關及主管機關所訂基金投資相關法令是否與金管會現行法令牴觸
    • 一五、為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與公平性,避免有人放話洩密違法炒作,應強化金管會管理機制與公開資訊之品質,官員尤應謹言
  • 貳、金管會本會

    • 一六、歲入主要為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繳庫數,為期提昇國庫資金調度效益並符合預算法規定,允應參酌本院決議修法裁撤該基金回歸公務預算
    • 一七、96年度購置委員座車6輛未依原預算編列之排氣量標準辦理,未能撙節購車支出,並增加油耗及不符節能減碳措施,應檢討改進
    • 一八、該會專任委員並非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其領取主管加給與法不合,建議減列相關經費230萬9,310元
    • 一九、以前年度簽署之國際監理合作文件並未確實依照規定送行政院核備並送立法院查照,已限縮憲法所賦予本院之立法權
    • 二0、該會組織法有關業務人員得領取特別津貼之立法理由已不存在,建議修改該組織法,以符實際
  • 參、證券期貨局

    • 二一、部分級職別之法定編制人員待遇超過該級職別年功俸最高級之薪給;公務及基金編列同職級別人員之每月待遇數不同及技工、工友工作獎金編列數顯不合理,宜檢討改善
    • 二二、應參照公司法第369條之2規定,將證券期貨周邊單位依其性質編製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以免成為外國租借地不受監督
    • 二三、藉詞拒絕提供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主要民間股東、捐助人及出資額等資料,迴避預算審議與監督,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
    • 二四、證基會長期支應證期局所屬人員旅費及研習費用,儼然成為該局之小金庫,惟該基金來源為實施公權力所發生之收入,屬普通規費,依法應予裁撤,並將餘存權益歸繳國庫
    • 二五、證期局在無法源情形下,聯合證券相關單位成立中華公司治理協會,並獨厚該單位辦理認證及董監事進修等業務,有圖利特定人之情形,顯有失職
    • 二六、金管會自定規定辦理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考試,有逾越母法情形,並切割憲法所賦予考試院之考試權
    • 二七、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收入來源係透過政府公權力徵收而成立,應依據預算法規定將預算送本院審查
    • 二八、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理團體訴訟所獲賠償金及和解金及受理調處案調處成立之比率偏低,有待提升
    • 二九、我國會計準則預計於2010年與國際接軌,惟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準則尚有差異,且應考慮是否排除中小企業適用
    • 三0、部分上市、櫃公司經營發生虧損,董監事仍支領鉅額酬勞,雖屢遭外界批評,惟仍未見改善,宜採強制個別揭露
    • 三一、證券期貨局由93年7月起成立並隸屬金管會,惟部分相關法律未適時配合修正或廢止,顯然廢弛職務
    • 三二、外資從事我國期貨交易比重偏低,有待積極改善
    • 三三、「金融市場套案」於95年9月27日經行政院通過,執行不及2年即終止,且無替代計畫,施政計畫缺乏一致性及延續性
    • 三四、對海外台資企業或國外企業在台上市方案宜加強審核及監理措施,以避免發生惡性倒閉等詐欺事件,保障我國投資人權益
    • 三五、績效衡量指標「督導證券期貨單位與各國自律組織簽署資訊交換備忘錄」與年度施政目標內容無關,應請檢討改善
    • 三六、依據現行獨立董事提名規定及表決方法,未獲大股東支持者,難以獲選為獨立董事,宜請檢討改善
    • 三七、財團掏空等金融弊案不斷,突顯金融監理績效不彰,公司治理仍待加強
    • 三八、為實現政府公權力、充裕國庫收入,應積極加強帳列應收歲入款之催繳清理,以提高執行成效
    • 三九、應加強市場內線交易規範及財務資訊即時公開,並落實後續追蹤查核作業,以維護投資人權益
    • 四0、98年度施政目標內涵與以前年度類似,惟衡量指標全部更動,欠缺前後年度一致性及可比較性
    • 四一、重大證券犯罪司法偵審緩慢,曠日廢時,難收嚇阻效果
  • 肆、銀行局

    • 四二、對問題金融機構未能落實嚴密監控,並適時依法採取強制退場措施,導致社會付出極大處理成本
    • 四三、全體本國銀行96年度經營績效較95年度已有好轉現象,惟我國銀行淨值報酬率為亞洲主要國家中最低者,宜有效改善
    • 四四、主管財團法人員工薪資水準偏高,且遲未依照本院決議確實檢討改善,顯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 伍、保險局

    • 四五、近年來財產保險業保費收入、保險密度及滲透度呈逐年減少現象,宜妥為因應改善
    • 四六、對於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比率,且增資計畫延宕之保險公司,允應積極督促改善財務結構及清償能力,俾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 四七、宜加強對保險業者有關業務承攬、契約訂定及理賠等監理成效,俾落實消費者保護
    • 四八、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係透過政府公權力徵收而成立,屬於普通規費,應歸繳國庫
    • 四九、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應歸繳國庫,惟行政院卻核准動支該基金3億餘元成立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核與當時適用之預算法第23條規定不合;另應請依預算法規定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 陸、檢查局

    • 五0、未能衡酌金融機構營運狀況,適時調整檢查頻率,篩選評等不佳之金融機構列為優先檢查對象,應予檢討改善
    • 五一、檢查報告既均以密件處理,收發業務似不宜委外,建議由超額之技工、工友轉化,並刪除收發庶務委外經費243萬4千元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