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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特別收入基金98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經濟特別收入基金98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7年11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7334
  • 壹、綜合性問題

    • 一、推廣貿易基金、能源研究發展基金及石油基金均宜編列單位預算
    • 二、特別收入基金之資金存儲於國庫專戶,有違專款專用及隱匿政府債務
    • 三、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與石油基金疊床架屋,應檢討該基金之存廢
    • 四、委託研究計畫之主題及重點應完全公開
    • 五、未揭露繼續經費之經費總額及各年度分配額等相關資訊,有違預算法之規定
    • 六、議題相近之委託研究計畫應合併辦理以節省公帑
  • 貳、推廣貿易基金

    • 七、公務預算未編列南港國際展覽中心營運權利金收入,有違預算法、國有財產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等規定
    • 八、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手續費係政府規費收入,不宜列為該基金收入
    • 九、推廣貿易基金用途項目未以法律定之,有違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
    • 一0、「品牌台灣發展計畫」之預算移編於推廣貿易基金辦理,違法不當
    • 一一、公務預算應負擔之國外出差旅費編列由該基金支出,與法有違
    • 一二、APEC數位機會中心係援外計畫,不宜由推廣貿易基金支應
    • 一三、長期捐助中華民國國際經濟合作協會所需之工作經費,有待商榷
    • 一四、紡改基金賸餘款應即繳回國庫,以資適法
    • 一五、編列約聘僱及工友共55名專任人員之人事費,於法不合
    • 一六、「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購置辦公事務機具及設備等經費之補辦預算案,業經本院於97年度刪除在案
  • 參、能源研究發展基金

    • 一七、僅就綜合電業經營能源之業務收入提撥能源研究發展基金,不符特別公課應公平負擔之原則
    • 一八、應編列公務預算之電業管理經費,不宜分散由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支應
    • 一九、補助政府機關(構)1億9,000萬元,未符該基金之法定用途
    • 二 、將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賸餘解繳國庫,並非適法
    • 二一、能源管理專業人才培訓推廣計畫之委辦收入,宜予繳回
    • 二二、委託辦理「節約能源效率管理與技術服務推廣」計畫,於法未合,且有失公平正義原則
    • 二三、長期以來委辦金額龐大,對象卻集中於少數幾家財團法人,已淪為助養經費來源
    • 二四、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之委託調查研究費宜覈實編列,以杜流弊
  • 肆、石油基金

    • 二五、應編列公務預算之油氣管理經費,不宜分散由石油基金支應
    • 二六、委辦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補助作業之成本稍嫌偏高,宜設法抑減
    • 二七、捐(補)助計畫未具體列明事由、對象及計算基礎,且石油業者又是石油基金主要補貼對象,有欠合理
    • 二八、核發地方政府執行取締違法經營油品之獎金,恐非所宜
    • 二九、退還石油業者已繳交之石油基金,明顯圖利特定廠商
    • 三 、補助經濟部標檢局購置檢驗設備之計畫,未符該基金之法定用途,應全數刪除
    • 三一、石油基金獎勵石油或天然氣之探勘開發事項,應建置適當之回饋機制
    • 三二、奈米晶體染料太陽電池應用研究計畫不具可觀之再生能源利用效益,建議刪減該項預算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