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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特別收入基金97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經濟特別收入基金97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7年3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7094
  • 壹、綜合性問題

    • 一、推廣貿易基金、能源研究發展基金及石油基金均宜編列單位預算
    • 二、特別收入基金之資金存儲於國庫專戶,有違專款專用及隱匿政府債務之疑
    • 三、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與石油基金疊床架屋,應檢討該基金之存廢
  • 貳、推廣貿易基金

    • 四、新增編列南港國際展覽中心營運權利金,有違預算法、國有財產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貿易法等規定
    • 五、南港展覽館委託營運管理案所約定之權利金,究竟有無基於維護國家財產權益之立場詳加考量,頗滋疑義
    • 六、推廣貿易基金用途項目未以法律定之,有違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
    • 七、每年編列鉅額旅運費,已淪為各方人員出國之管道,且計畫浮濫,頗多待商榷之處
    • 八、「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聘用行政秘書之人事費1,292萬元由該基金支應,違法失當
    • 九、年年編列新聞聯繫及國會聯絡工作經費150萬元,顯非合宜
    • 一0、補辦96年度「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所需辦公事務機具及設備等經費之預算1,111萬6千元,於法未合
    • 一一、「高雄世貿展會中心興建計畫」係公務預算,卻藉由該基金補辦部分預算,於法未合,且實際動支率偏低,似未具急迫性
    • 一二、「高雄世貿展會中心興建計畫」補辦預算案,未盡符合預算法第34條規定之立法本旨
    • 一三、轉投資「品牌創投基金」補辦預算案於法未合,且非全然具急迫性,半數金額至今保留中
  • 參、能源研究發展基金

    • 一四、僅就綜合電業經營能源之業務收入提撥能源研究發展基金,不符特別公課應公平負擔之原則
    • 一五、應編列公務預算之電業管理經費,不宜分散由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支應
    • 一六、補助政府機關(構)1億9,000萬元,未符該基金之法定用途
    • 一七、將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賸餘解繳國庫,並非適法
  • 肆、石油基金

    • 一八、石油基金之徵收收入宜減列21億2,000萬元
    • 一九、應編列公務預算之油氣管理經費,不宜分散由石油基金支應
    • 二0、政府安全儲油目標業經達成,「政府購儲石油」預算數應予減列21億2,000萬元
    • 二一、委辦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補助作業之成本稍嫌偏高,宜設法抑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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