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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98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就業安定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98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7年11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7338
  • 壹、就業安定基金

    • 一、就業安定收入預算數宜參酌外籍勞工人數增加趨勢予以調整
    • 二、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職類人員訓練之就業率偏低,宜檢討改善,以落實協助參訓人就業
    • 三、青年職場體驗相關計畫宜予整合,並檢討預算編列之一致性,以利監督整體施政績效
    • 四、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逾期貸款及利息清償緩慢,職訓局應積極依合約督促華南銀行催收
    • 五、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留用獎勵措施效益不彰,宜檢討改進
    • 六、部分弱勢族群或失業者重複參加政府提供之就業方案,宜檢討「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進用人員優先錄用之標準及辦理方式
    • 七、「就業弱勢者就業促進方案」雖為整併各特定對象與就業弱勢者計畫而設,惟無整併之實,建議全盤檢討,以利資源運用效益極大化
    • 八、獎助雇主僱用未曾就業之失業勞工津貼,以就業保險法提撥收入為資金來源,有欠妥適,宜檢討改正
    • 九、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職能培訓輔導計畫所編列預算依審計部意見未能執行,建議依規定回歸公務預算編列經費
    • 一○、延攬海外科技人才出國旅費,與就安基金用途無關,建議刪除,並宜檢討技能競賽等出國旅費由就安基金支應之適當性
    • 一一、所編列創業鳳凰貸款之信用保證專款,核無依據,且宜定期就貸款案件辦理情形檢討調整,並檢視契約約定之妥適性
    • 一二、微型企業創業貸款績效評量機制尚欠完善,貸款件數驟減,建議考量與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整併之可能性
    • 一三、就安基金補助相關部會辦理外勞業務,惟受補助機關未相對於預算內編列歲入,有違預算法規定,且不利控管監督,應速改正
    • 一四、推動業務人力費用占就安基金支出之二成,宜予適當管制,並將人力資訊透明化,以利監督及避免排擠促進就業資源
  • 貳、勞工退休基金綜合部分

    • 一五、勞退基金97年度因逢全球金融風暴,運用績效欠佳,復考量物價上漲,基金價值減損更鉅,應再積極加強操作績效
    • 一六、勞退基金對國內集中交易市場成交金額具有影響性,應適度公開交易資訊,以維市場交易公平,提升勞工對該基金之信心
    • 一七、勞退基金雖每月定期公開基金規模與運用情形,供勞工瞭解管理或處分之情形,惟仍有部分攸關資訊未公開,尚待改進
    • 一八、勞退基金仍持有二房機構債及雷曼兄弟公司債,宜持續注意美國及全球金融貨幣市場之變動,並公開資訊,以維勞工權益
    • 一九、勞退基金決算書未揭露投資明細,與會計法規定未符,顯在規避監督
    • 二○、國內委託經營採績效級距按日計算管理費率,建議將整體委託期間之績效納入考量,以避免不經濟之支出
    • 二一、國外委託經營管理費率採單一費率,達成目標報酬率僅取得不經評審之增額或續約資格,欠缺績效競爭誘因,且近期績效表現亦欠佳
  • 參、勞工退休基金(舊制)

    • 二二、勞退基金同以2年定存利率為法定最低收益率,惟因計算方式不同,歷年舊制皆較新制低,不利參加人權益
    • 二三、收益不足法定收益之差額,由基金先行以累積賸餘補抵,有違由國庫撥補之規定,顯在規避監督
    • 二四、提存買賣損失以穩定收益,並在累積賸餘不足補充最低收益時予以沖減抵用,有違勞動基準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
    • 二五、勞退監理會業務人員研習暨稽核費用,不在該基金支出範圍,且應由監理會單位預算(公務預算)編列,建議減列
    • 二六、臺灣銀行辦理勞退基金之手續費用編列原則及計算標準,以基金餘額為上限,計算標準不具支出控管功能,有待檢討
    • 二七、經營績效之揭露,應同時公開由臺灣銀行運用及委託經營之績效,以利資訊公開之完整
  • 肆、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 二八、勞退監理會同時負責監督及自行操作新制勞退基金,似不符監理會法定職權,且未揭露自行運用績效,難維持公正性
    • 二九、新制勞退基金與勞保基金間未透過公開市場交易債券321.5億元,在資訊不明之情況下,有欠妥適,應建立相關機制以防範可能產生之利益衝突
    • 三○、勞工退休基金條例施行細則所定勞工退休金運用最低收益由國庫補足差額之計算時點,逾越法律授權並有違立法精神
    • 三一、滯納金為該基金之來源,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不得移作他用,卻作為國庫補足差額數等之財源,顯逾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
    • 三二、編列國外委託經營實地訪察費用,已逾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授權,且契約已明訂由受託機構負責支付,建議減列
  • 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 三三、基金獲償金額或家數比率實屬偏低,為避免影響財務結構,應研謀有效代位求償措施
    • 三四、基金係隨勞保費提繳,考量墊償工資催討繳納情況不佳,員工對基金貢獻程度甚低,年年支領高額績效及考核獎金,顯有未當
    • 三五、分攤勞保局之行政經費未訂有分攤比率,致提撥行政經費年年增加,應儘早訂定分攤機制,以符合理及公平原則
    • 三六、未依法將預、決算書相關資訊完整揭露於官方網站,應予檢討改善
    • 三七、近5年來呆帳提列數預算編列均高於實際提列數,宜覈實編列預算,以利本院審議
    • 三八、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隨同勞保費徵收,機關長官及相關業務人員均由勞保局兼任並以分攤行政經費方式為之,無購置車輛之必要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