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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工業局、國際貿易局、標準檢驗局及智慧財產局98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經濟部所屬工業局、國際貿易局、標準檢驗局及智慧財產局98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7年10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7290
  • 壹、工業局

    • 一、工業合作回饋金繳納、申請未納入歲入,於法未合
    • 二、「愛台12建設」或係以原有舊計畫充數,或係計畫書尚未正式提出,違反預算法規定
    • 三、向財團法人借調人員擔任顧問職務,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及行政程序法等規定
    • 四、將不同計畫整併成以綱要計畫方式編列,違反預算法規定,且無異限縮本院預算審議權
    • 五、濫訂各種補助辦法,不但逾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違反其立法本意,且重複獎勵,未符公平正義原則
    • 六、「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之回饋機制應於補助辦法中明訂,且宜訂定標準、改以回饋金方式歸繳國庫,俾符公平原則
    • 七、「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委辦不當,有檢討必要
    • 八、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委辦費偏高,宜予酌減
    • 九、「創新產學研發精英培育計畫」補助高科技大廠人才培訓經費,有違公平正義,宜予刪除
    • 一0、「鼓勵國外企業在台設立全球訓練中心計畫」不符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獎勵精神
    • 一一、與經濟部技術處、標準檢驗局競相編列參與通訊業國際標準制定之委辦費或補助費,兩年共計1億8,690萬6千元,專供工研院、資策會人員成群結隊或組團出國開會,浮濫不當
    • 一二、分攤臺灣獎學金設置計畫經費2,280萬元,宜予刪除
    • 一三、工業區更新與開發經費編列於公務預算,無法反應工業區經營實際成本,有違成本與收益配合原則
    • 一四、「電動機車產業發展推動計畫」迄無計畫書,有違預算法規定
    • 一五、「電動機車產業發展推動計畫」未來全面普及性成效,有待觀察
    • 一六、「M台灣計畫-行動台灣應用推動」改為公務預算,違反特別條例規定,且預算編列欠缺一致性,紊亂政府預算體制
  • 貳、國際貿易局

    • 一七、未編列南港國際展覽中心營運權利金收入,有違預算法、國有財產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等規定
    • 一八、核發管制貨品輸出入許可證等簽證業務,應依法徵收行政規費
    • 一九、簽發原產地證明書相關之收支,應由國貿局依法編列預算
    • 二0、編列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調部服務人員人事費,於法未合
    • 二一、該局聘用顧問既無法據,亦不必要,所編聘用顧問費32萬4千元宜予刪除
    • 二二、國內組織會費並無編列必要,宜予減列
    • 二三、「全球貿易拓銷計畫」經費運用過份偏重對日事項,宜予調整,俾發揮綜效
    • 二四、「高雄世貿展會中心興建計畫」執行效率不佳,代辦機關之代辦能力顯有不足
    • 二五、「南港展覽館擴建興建計畫」未經核定前已先行編列預算,違反預算法規定
  • 參、標準檢驗局

    • 二六、全國認證基金會受託執行公權力,既未將收入歸繳國庫,預算復不受本院監督,違法亦不合理
    • 二七、「低頻無線時頻傳播系統建置計畫」可行性待評估,建址亦尚未覓定,在優先順序考量下,建議予以刪除
    • 二八、「次世代資通國際標準技術分析及參與制定計畫」兩年編列6,240萬元委辦費專供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院人員出國開會,浮濫不當
    • 二九、進口食品檢驗業務宜回歸行政院衛生署統籌自辦或委辦,以利事權統一
    • 三0、迄未制定度量師法,復怠於施行權宜之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不利度量衡制度之落實,並影響人民依法取得執業資格之權益
  • 肆、智慧財產局

    • 三一、編列「查禁仿冒」業務之相關經費,於法未合
    • 三二、專利待審積案龐鉅,宜積極加速清理,以免影響我國產業之國際競爭力
    • 三三、專利審查人力嚴重不足,復將人員借調智慧財產法院,不但影響正常專利審查業務,更不利待審積案之紓解
    • 三四、查禁仿冒獎勵金無法據,且過於寬濫,執行人員部分宜予取銷
    • 三五、委託辦理專利生物材料之寄存,並非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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