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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預算案評估報告

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預算案評估報告

日期:97年12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7407
  • 甲、第1項、新聞局

    • 一、消費券之發放已成為全國眾所皆知之施政政策,編列2,800萬元之政令宣導費用,似有縮減空間
  • 乙、第2項、經濟建設委員會

    • 二、經濟建設委員會宜儘速依特別條例規定,研訂消費券使用辦法,俾利宣導作業,並增進政策效益
    • 三、經建會編列10個月消費券諮詢服務平台費用,已超逾本條例實施期限,且服務人員薪給偏高,所列獎金亦無法源依據,允應檢討酌減
  • 貳、第2款、內政部主管

    • 四、領取人資格、發放人員、發放方式、領取期間、領取機構地點、應檢具文件等重要事項,於預算案送本院時均尚未定案,不利本院預算審議
    • 五、特別條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攸關全國民眾權益事項,其草案應依法公告周知
    • 六、單一發放日之作業時間宜設適度延長彈性,以符便民原則
    • 七、教育訓練宜秉撙節原則辦理,已編列工作人員工作津貼,又發放講習出席費之合理性亟待檢討,建議出席費發放對象僅限非公務人員
    • 八、委託中華郵政公司辦理第二梯次臨櫃發放,所收費用單價似屬偏高,建議酌予刪減
    • 九、消費券發放對象之無戶籍人數應再核計以免高估;舉債發券對象擴及非我國國籍民眾,允宜兼顧國債負荷沉重,以取得國籍為發放條件
  • 參、第3款、財政部主管

    • 一0、「消費券給付價額」之預算編製與執行機關,應為經建會或內政部較為妥適
    • 一一、消費券之印製成本應可再降,建議酌減5,454萬6千元
    • 一二、為振興經濟,消費券封袋之印製宜對外發包,改由民間辦理,甚或以標售權利金方式,由贊助廠商提供
    • 一三、消費券應加印辨識條碼,以大量減少人工作業成本,並建議刪減人力成本3億5,54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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